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漢語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漢語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漢語水平考試(HSK),漢語水平口語考試(HSKK),商務漢語考試(BCT)和中小學生漢語考試(YCT)。
第三條 對參加漢語考試的考生,違反考試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孔子學院總部/國家漢辦負責對各考點的考試組織工作進行管理與監督。各承辦考點負責考試的組織與實施,并依據本辦法,對考試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漢考國際負責對本辦法的解釋及復核。
第二章 違規行為的認定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聽從主監考指令,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遵守主考指令提前打開試卷,主考宣布考試結束后繼續答題以及跨區做題的;
(三)在考試過程中與其他考生交談或者干擾其他考生的;
(四)在考場內喧嘩等影響考場秩序的;
(五)未經主考同意在考試過程中離開考場的;
(六)其它各種不遵守主監考指令,違反考場紀律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的行為影響到漢語考試公平、公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代替他人考試或者請他人替考的;
(二)偽造、涂改證件或照片的;
(三)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搶奪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傳遞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的;
(五)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準考證號等信息的;
(六)觀看擅自帶入考場的材料的(包括電子設備);
(七)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八)抄寫、拍攝、錄制試題內容,將試卷、答卷帶出考場,故意撕毀試卷、答卷的;
(九)其他主監考認為屬于作弊的行為。
第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考點和漢考國際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或違規:
(一)未攜帶規定證件或攜帶過期證件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遵循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場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的。
第三章 違規行為的處理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主考和監考口頭告知考生其行為違反考試紀律,須立即糾正,再次發現將終止其考試,取消考試成績。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取消考試成績。對于考生身份的確認,一旦發現有第六條(一)代替他人考試或者請他人替考和(二)偽造、涂改證件及照片行為的,取消考試資格,同時給予禁考兩年的處理。
第十一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取消考試成績,禁考一年;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二條 考點對考生的違紀、作弊行為,應如實記錄,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十三條 考點匯總考生違規記錄,匯總情況經考場主考、考點總監考簽字認定后,報送漢考國際。
第十四條 考點做出處理決定應制作考試違規處理通知單,記錄被處理人的基本信息、處理事實根據和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考試違規處理告知書應當當場交給被處理人。
第十五條 考生對身份確認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七天內,向漢考國際提出復核申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漢考國際發布的違紀考生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漢語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紅頭文件).pdf